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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贴] 【转帖】金戈铁马——中国古代军队的兵礼与军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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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viny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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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2-3 12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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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帖】金戈铁马——中国古代军队的兵礼与军法
本文作者为纸上谈兵,原文地址:
http://fightersalon.net/bbs/showthread.php?t=32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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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儒家的归纳总结,西周时期的“五礼”中就有“兵礼”。兵礼既包括交战的规则,也包括了军队中的各类礼仪和纪律。春秋战国以后不再有完整的兵礼,但是却有严密的军纪和严酷的军法。另外也还有一些交战的一般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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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交战的一般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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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前638年,宋国纠集了卫国、许国、滕国一起进攻郑国。宋国是商朝灭亡后的商族人国家,西周之初受到周族诸侯国家的严密监视。春秋时期宋国开始摆脱被周族诸侯国家监视地位,而宋国的国君宋襄公更进一步,想步第一个称霸诸侯的齐国国君齐桓公的后尘,来当中原诸侯各国的霸主。当时郑国已沦为楚国的附庸国,因此宋襄公打算通过这次征讨来树立他在各诸侯国的称霸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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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国的大夫司马子鱼劝说他:“上天在很久以前就抛弃了我们商族,您想要振兴宋国,恐怕是违背天意的。”宋襄公不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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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国为解救郑国,直接出兵进攻宋国。宋襄公亲自率领宋军在泓水(今河南柘城西北)迎击楚军。宋军先排列好了阵势,而楚军还在渡河,司马子鱼建议乘着敌军在渡河的机会发起冲锋,宋襄公不同意。楚军上了岸,正在排列阵势的时候,司马子鱼又建议赶紧冲锋,宋襄公又断然拒绝。等到楚军排好阵势后,宋襄公才下令冲锋,可是由于宋军实力弱于楚军,结果打了个大败仗,宋襄公自己大腿受了伤,卫队也全部被消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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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襄公带着残兵败将回到国内,宋国人都一致谴责他。宋襄公为自己辩护说:“君子打仗时对于已经负伤的对手就不再伤害,不捉已经有白发的俘虏。古代军队作战时从不乘人之危发起进攻。我们商族是亡国的后代,不能向尚未排列阵形的敌人发起冲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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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马子鱼说:“您不懂打仗。敌人比我们强大,队形混乱不成阵势,这是上天给我们的好机会,乘机冲锋,有什么不可以的?即使是这样还难说一定获胜。而且对方都是我们的死敌,就是老头,抓到就是俘虏,哪里还要管他有没有白头发?我们训练军队就是为了杀敌,为什么不可以多次杀伤敌人?如果不想重复伤害,那就不如别去伤害;要愛护敌人的老年人,还不如索性就不打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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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襄公由于泓水战役中的负伤,在第二年死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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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襄公因为这次战役的指挥而遭到后世的一致嘲笑,记载这个故事的《左传》一书显然就是站在他的对立面——司马子鱼的立场上的,而后来毛泽东在他的军事名著《论持久战》中更是将宋襄公的举动称之为“蠢猪式的仁义道德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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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历史的角度看,宋襄公很可能是在遵循西周时期诸侯贵族之间的交战规则,只不过到了春秋时期这种规则已经过时,不再被人们遵守,而宋襄公企图以严格遵守交战规则来表示自己是“周礼”的真正捍卫者,进而为自己中原称霸找到理由,结果是落得个受人耻笑的下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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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记述以及议论中,可以发现在西周以及春秋早期,确实存在一些基本的交战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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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儒家的《礼记•月令》一书认为在春天不可发动战争,只有到了立秋这一天,国王带大臣到西郊“迎秋”后,可以开始发动战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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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春秋公羊传》称西周的“兵礼”是“不斩祀,不杀厉,不获二毛”,不破坏别国的祭祀设施,不俘虏有白发的人;“不加丧、不因凶”,对于正在为国君服丧、以及有灾荒的国家不得发动战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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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襄公所说的双方应都排列阵势后再进行交锋,不要对伤员再加伤害,这也应该是西周“兵礼”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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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家著作《司马法》也说西周作战要“成列而鼓”,“逐奔不过百步,纵绥不过三舍”(战场追击不要超过100步,战役追击不要超过3天的行军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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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晚期到战国时期,这些交战规则已被抛弃。人们已经认为“战阵之间,不厌诈伪”,《孙子兵法》“兵不厌诈”、“勿击堂堂之阵”、“出其不意,攻其不备”等等的理论已被人们普遍接受。在后世流传下来的交战规则主要只有“两国交兵,不斩来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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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时期诸侯派出的外交使节是不可侵犯的。公元前596年楚国派出申屈出使齐国,楚庄王特意嘱咐不要从宋国经过。宋国执政华元听说了,觉得这是对宋国的莫大侮辱,就设伏击杀死楚国使者。楚庄王为此“投袂而起”,出动大军包围宋国国都整整9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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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国派出使者到晋国告急,晋国上一年刚被楚军打败,不敢冒与楚国全面冲突的危险,只是派解扬为使者劝宋国坚守,不要投降。解扬经过郑国,被郑国抓起来交给楚国。楚庄王亲自接见解扬,企图买通他,要他向宋军喊话,说晋军不再提供救援,断绝宋军的希望,解扬不同意。经楚庄王几次威逼利诱,解扬才答应下来。可是当解扬来到了望城中的楼车上,就大声疾呼,说晋国援军不日就到,请宋国无论如何要坚持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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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庄王大怒,解扬说:“我答应你的条件只是为了实现使命,现在使命实现了,请立刻处死我。”楚庄王无话可说,反而释放他回晋国。长期围困而无战果,楚庄王打算退兵,可申屈的父亲拦在车前,说:“我儿子不惜生命以完成国王的使命,难道国王要食言了吗?”楚庄王无言以对。申屈父亲建议在宋国建造住房、耕种土地,表示要长期占领宋国,宋国就会表示屈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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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国见楚军不肯撤退,就派华元为使者来谈判。华元半夜里潜入楚军大营,劫持了楚军统帅子反,说:“我的国君要我为使者来谈判,现在城内确实已是‘易子而食,析骸以爨’,但是如果订立城下之盟则情愿举国牺牲。贵军退到三十里外,我国唯命是听。”子反就在睡床上保证做到。第二天报告了楚庄王,楚军真的退30里外,和宋国停战,双方保证不再互相欺瞒,华元作为这项和约的人质到楚国居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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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世将这一交战规则称之为“两国交兵,不斩来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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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上最著名的战时两国使节以礼相见的故事是“彭城相会”。450年南朝刘宋与北魏发生战争,刘宋发起北伐,先胜后败,战略据点彭城被包围。江夏王刘义恭率领军队死守彭城(今徐州),北魏太武帝想一举打过长江,派出李孝伯为使节进彭城劝降。刘义恭派了张畅为代表与李孝伯谈判。两人都是当时的“名士”,互相代表各自的君主赠送礼品,尽管处在极其残酷的战争环境,但他们在谈判中却仍然是文质彬彬、礼貌周全。这次谈判本身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结果,可双方的礼节及言辞,一直被后世誉为战场佳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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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kevinyac 于 2009-2-3 20:59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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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viny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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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战场的处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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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另一项不那么文明的交战惯例是:战胜的一方将战败一方阵亡者的尸体堆积在大路两侧,覆土夯实,形成一个个大金字塔形的土堆,号为“京观”或“武军”,用以夸耀武功。“观”和“阙”、“门”的意思相近,是指道路两侧成对建筑的作为防御工事的大土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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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也是很早以前就形成的惯例。公元前597年楚军在邲(今河南武陟东南)战胜晋军,这是一个空前的大胜仗,大臣潘党建议将晋军阵亡者的尸体堆筑为“京观”,说:“我听说打败敌军后.要留下纪念物给子孙,使他们不忘武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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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楚庄王却说:“武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要‘止戈’,力求不再使用兵器。国家用武是为了禁暴、戢兵、保大、定功、安民、和众、丰财,做到了这7件才可以使子孙不要忘记武功。现在我使两国子弟暴尸野外,是残暴;出动军队威吓诸侯,未能戢兵;暴而不戢,也不能保大;晋国仍然存在,也不算有功;这场战争违背民众意愿,不能说安民;自己无德还和诸侯征战,何以和众;让别国混乱以为自己的荣耀,也不丰财。7项武德我一项都没有,怎么能够让子孙纪念?而且古代圣王是讨伐不敬者,将罪大恶极者筑为京观,是用这种最重的惩罚来警告坏蛋。这场战役中的阵亡者都是为了自己的国君尽忠,怎么能够将他们筑为京观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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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于是下令将晋军阵亡者妥善埋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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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以上这段《左传》的记载来看,当时习惯都将战败一方阵亡者筑为京观,而楚庄王另行解释了筑京观的意义。《左传》的作者显然是赞同楚庄王的说法,因此有意略去所有的有关京观的记载,并以楚庄王的这段话来批判将普通阵亡者尸体修筑京观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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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马迁写《史记》也继承这一传统,认为战争中的阵亡者都是各为其主,并没有罪过,不应该被修筑为京观。秦军在长平大战中战胜赵军,秦军统帅白起无法处理多达数十万的战俘,索性将战俘全部屠杀,并将赵军士兵尸体堆积为京观。司马迁特意用“阬”来表示这件事,“阬”字的原义是高大的门楼,而“观”与“阙”相通,也有门楼的意思。而“阬”与“坑”又可借用,以后也就往往写作“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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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史记》中这样的记载很多,比如秦始皇在秦军攻下他少年时曾居住过的邯郸后,就下令将曾经欺侮过他的人全部“坑杀”,又“坑”460多个对他有怨言的儒生。这都是将这些无辜者处死后。,再将他们的尸体堆积封土、成为一对大尸堆,吓唬其他的民众。司马迁认为这是滥杀无辜,因此记录为“坑”。后来记载项羽也曾“坑杀”襄城守军,“坑杀”新安的20多万秦军战俘,这也都是认为项羽是屠杀无辜的战俘并堆积尸体、夸耀战功,因此也是用“坑”来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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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世的史籍一直都保留这个传统,凡是作者认为是合法的、处置坏蛋的堆积尸体并予以封土的,就记录为“京观”;如果作者认为是非法的、是滥杀无辜的,就记录为“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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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《汉书》记载王莽篡汉时将反对他的刘信、翟义、赵明、霍鸿等人及其亲属全部“坑杀”,但该书所载的王莽关于诛杀这些人的诏书中,明明白白地写着是要将这些人的尸体堆土,筑为“方六丈,高六尺”的京观,上面再树6尺高的旗杆,写上“反虏逆贼鲸鲵”。可见“坑”或京观、武军实际是一回事,都是指将尸体堆积封土,只是史学家认为是合乎楚庄王所言的惩治罪大恶极者标准的、或者至少是将阵亡的敌军尸体堆积封土的就称为“京观”;而认为根本是滥杀无辜、或者是屠杀战俘后将尸体堆积封土的就称之为“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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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于史籍的这种“京观”记载很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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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418年夏国进攻关中地区,将东晋军队阵亡士兵的首级堆积为京观,号“骷髅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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隋炀帝征高丽失败,高丽国将隋军阵亡者尸体筑为京观,631年唐太宗派遣使者到高丽交涉,拆毁京观,收拾隋军骸骨,祭而葬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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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4年军阀李希烈叛军进攻蕲春,被李皋打败,“斩首万级,封尸为京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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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6年辽国帮助军阀石敬塘消灭后晋政权,将后晋皇室成员以及晋军将士尸体都埋在汾河岸边,“以为京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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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6年辽军在莫州打败宋军,将宋军尸体筑京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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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10年明朝大将张辅进攻安南,击败安南军队,杀死2000多名战俘“筑京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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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“坑”的记载就更是史不绝书,几乎每个朝代都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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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《后汉书•袁绍传》记载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,曹操险胜,将一支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“尽坑之”。而《三国志•魏本纪》就不提这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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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8年司马昭攻破诸葛诞盘踞的寿春城,俘获东吴援军,有人建议说这批吴军士兵不会真心归降,应“坑”之。司马昭没有同意,只是将这批俘虏迁离边境地区。可见当时仍然习惯对于用不着的俘虏都“坑”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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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晋书•载记》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,有关“坑”的记载不胜枚举,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,“坑降卒万余”。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,“坑士众万五千余人,平阳街巷为之空”。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,“坑士卒一万六千”。321年石勒“坑”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。349年石虎死后,几个儿子争夺帝位,小儿子石冲战败,“坑其士卒三万余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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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晋书•载记》还有大量将战败方战俘“尽坑之”的记载。这些“坑”也显然并非活埋。该书记载401年后秦等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(今甘肃武威),城内缺粮,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,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“尽坑之,于是积尸盈于衢路”。可见该书的“坑”记载实际就是将受害者尸体堆积封土的“京观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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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太宗征高丽时,“收靺鞨三千三百,尽坑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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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,先是招降,然后“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”,得到朝廷赞赏。但是《宋史•田况传》的评论认为,田况就是因为坑杀降卒,导致“无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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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记载明初功臣常遇春坑杀敌军俘虏,徐达阻止不及,以后徐达得以为全军统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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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viny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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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2-3 20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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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军营礼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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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时期的“军礼”包括了交战的规则,也包括军营礼仪。这些礼仪在当时也是维持军事纪律、保证军事行动效率的重要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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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祀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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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祀神灵、祈求神灵保佑战胜,是古代军队最重要的礼仪。这种庄重的礼仪同时也是用来坚定将士的必胜信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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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经典称西周时凡出动军队都要举行大规模的祭祀仪式,屠宰牛羊献祭祖先、社稷(土地与谷物神)。全体出征将士列队,屠宰后的牛羊还要在队列左右转一圈,号为“殉阵”,并宣布“不用命者斩之”。统帅亲自将牲血淋在军器上,号为“衅”,象征性的将作战使用的旗号、战鼓、金铎、兵器等淋上一点牲血。奇怪的是淋过牲血的战车却要放回库中保存。祭祀结束后的牛羊煮熟了,即“胙肉”,分给将士们享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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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《左传》的记载来看,春秋时期仍然保留这样的传统。而且可以知道当时往往是将敌军的俘虏当场杀了作为祭祀品,并将其鲜血淋在战鼓上,号为“衅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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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公元前627年崤山战役中秦军全军覆没,孟明视等3个将军被俘,后来晋国因国君夫人的请求释放了这3个将军,但又反悔,派兵追击未及。孟明视在船上高喊:“承蒙晋君恩惠,不以我们衅鼓,让我们回国接受本国死刑。如果万一不死的话,3年后再来拜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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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前537年,吴国与楚国发生战争,吴王派了自己的弟弟蹶由去犒军,半路上被楚军俘虏。楚王要将蹶由“衅鼓”,还调侃地派人问他:“你来的时候是不是卜到了个吉卦?”蹶由回答说:“我是得了吉卦。我国国君得知大王可能要攻打我国,问卦说:‘要派人去犒军,并侦查情况可以早做准备。’结果得了吉兆。现在大王要拿我衅鼓,我国就知道要提防了,这不是大吉吗?”楚王听了不是滋味,就没有杀蹶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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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代每年立秋在祭祀上天的仪式“郊礼”结束后,皇帝坐红鬃白马拉的车,在东门外的大路上亲自射杀一只麋鹿,谒者用车将麋鹿送到太庙祭祀。皇帝以束帛赐武官,武官主持大规模会操,练习“孙吴兵法六十四阵”,皇帝率百官到场观看。当委派大将出征时,由符节郎代表皇帝向大将授予“节”、“钺”。西晋改为皇帝亲自到场,由尚书授予大将节、钺。出征时仍然要举行上述的出征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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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礼仪长期沿袭。北朝略有修改,北齐在出征礼上增加了祭祀的神灵,包括了后土、神州、岳镇、海渎、源川之类的行军将要经过的方位和山川神。并且专门举行单独的祭祀军旗的礼仪,要卜得吉日,以太牢(全牛、羊、猪)祭祀军旗。到了战场后要举行祭祀当地土地神的礼仪,准备黑色的牲,排列队伍,在辰位上设置祭坛,堆起柴堆,宰牲献祭,乐队奏《大护》曲。礼毕,撤牲后将柴堆点燃。战前一日,举行祈祷祖先、土地仪式。如果得胜,就以太牢祭祀报答,胙肉赏用命战士。并在社坛处死不用命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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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齐的礼仪后来被唐宋等朝代沿袭。军队的前导大旗被称为“牙旗”,师出必祭,祭祀的礼仪也被定名为“祃”(ma),有专门的“祃仪”。军营驻扎地必须建立祭坛,绕以青绳,张有幕帐,置军牙及军旗的牌位。祭祀要用全套祭品,牲用太牢。如果没有牛可以羊猪代。统帅以全副军服献祭,将校陪位。宰牲的血仍然要“衅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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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专门在京师以及各地卫所建立“旗纛庙”,进行日常祭祀。每年仲秋,皇帝祭祀山川之日,同时去祭京师的“旗纛庙”。祭祀的神也扩大到“旗头大将”、“六纛大将”、“五方旗神”、“主宰战船正神”、“金鼓角铳砲之神”、“弓弩飞枪飞石之神”、“阵前阵后神祇五昌等众”,共7位神祉,祭以太牢。各地卫所在公署后立庙,以指挥使为主祭官。出征前仍然举行祃仪。明朝还恢复了遣将礼,皇帝服武弁服,御奉天殿,大将军入就丹墀,四拜,由西陛入殿,再拜跪。承制官宣制,以节、钺授大将军。大将军出至午门外勒所部将士,建旗帜,鸣金鼓,正行列,擎节钺。奏乐前导,百官以次送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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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见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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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主要的礼节是跪拜礼。直到唐代,中国人还是习惯“席地而坐”,古人的“坐”,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的跪,两膝着地,然后将臀部坐于后脚跟之上,脚掌向后向外。当要表示尊敬时,就伸直上半身,也就是所谓“引身而起”。进一步的尊敬的礼节就是上半身向前倾斜、两手伏地,这就是“拜”。正式场合的“正拜”有稽首、顿首、空首。稽首是拜者屈膝跪地,左手按右手,支撑在地上,然后将头叩首到地,稽留一会,手在膝前,头在手后。这是最重的礼节,一般用于臣子拜见君王或是子孙祭祀先祖的礼仪。顿首和稽首的基本动作相同,只是拜时叩头动作较为迅速,额头触地即起。一般用于下对上的敬礼。空首的基本动作是双膝着地,两手在胸前拱合,俯头到手,头与心平而不到地,又叫“拜手”。这种礼节以后成为习惯,即使在宋以后人们已广泛使用椅子、凳子“垂足坐”,仍然保留了跪拜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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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在同辈者、地位相同的人之间可以行拱手礼。注视对方、将双手在胸前合拢,一般称“作揖”,同时发“诺”声的为“唱诺”。西周及春秋时贵族出行驾车,见地位比自己高的人要让道下车,而对方应将手放在车前横木上,称为“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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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儒家经典里的记载,西周时在军营里不行这些普通的礼。比如凡已披挂甲胄的将士不行跪拜礼,对于地位比自己高的人也仅行拱手礼而已,号为“介者不拜”;而受致敬者也仅需作揖还礼。兵车出行,即使有人向驾车者致敬,也无须行“式”还礼,号为“兵车不式”。军营中授受有锋刃的武器时要以木柄一头来递交。出军营的时候,武器的锋刃要向前,而进入军营时锋刃要向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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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汉代以后这些军营礼节仍然存在。比如著名的汉文帝“细柳劳军”故事中,周亚夫就以“甲胄之士”为理由不行跪拜礼。不过没有披甲的将士仍然要行跪拜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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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后的军营相见礼结合了跪拜礼和作揖,比如戚继光规定军营中下级将士参见主将都必须“两跪一揖”,非直接下属参见则“一跪两揖”。道路遇见直接上级必须下马让道,行拱手礼路迎。如果是非直接上级军官,仍要下马让道立正候过。把总参见千总“两揖一跪”,以下各级均如此。上级下达军令下级必须跪接。并宣称“军中立草为标”,必须向上级行礼。这些军礼后来被清朝沿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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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eviny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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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2-3 20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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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“策勋十二转,赏赐百千强”
4、“策勋十二转,赏赐百千强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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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励士兵冒生命危险参加战斗的因素,主要有实际利益(提升社会等级、获得物质利益等)以及精神刺激(得到社会的高度评价、荣誉感)等。法家著作《商君书》将此发挥得淋漓尽致。它鼓吹“壹教”,要求国家将所有的利益授予与舆论评价都集中到战争上:“富贵之门,必出于兵”;“死者不悔,生者务劝”;起居、饮食等日常生活的歌谣都要和战争有关;实现“民闻战而相贺”,甚至要做到“民之见战也,如饿狼之见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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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战国时代原来束缚社会成员的身份等级限制被打破,奴隶、平民都可以通过战场上的战功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。这对于参战的平民士兵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激励机制。比如公元前493年,晋国权臣赵鞅率领自己的私家军队在朝歌和齐军作战,在战前动员中,赵鞅宣布如果打了胜仗,上大夫可以获得一个县的赋税收入,下大夫可以获得一个郡(当时郡指边境地区的哨所,小于县)的赋税收入,士可以获得土地,平民以及工商业者可以作官,奴隶可以获得自由。结果大获全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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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这一政策发挥到极致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。这次变法把秦国的20等爵位改造为彻底的军功爵位制,无论什么身份的人,只要有战功,在战场上斩得一个对方甲士的首级,就可以提升一级爵位。而国家规定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利益全都按照爵位来授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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爵位由低到高分为20等:与过去“士”相当的爵位分为4等,分别为“公士”、“上造”、“簪袅(zan niao)”、“不更”;与过去“大夫”相当的爵位分为5等,分别是“大夫”、“官大夫”、“公大夫”、“公乘”、“五大夫”;与过去“卿”相当的爵位分为9等,分别是“左庶长”、“右庶长”、“左更”、“中更”、“右更”、“少上造”、“大上造”(或称“大良造”)、“驷车庶长”、“大庶长”;与过去诸侯相当的爵位分为2等,分别是“关内侯”、“彻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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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晋升一级爵位,就由国家赐予耕地100亩、宅地9亩,并由国家分配给1名“庶子”,平时为主人耕种土地,战时随主人出征提供勤务。五大夫以上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“税邑”(划定某些地方人户上缴的赋税归其享用),彻侯和关内侯还可以得到封地,获得封地的赋税收入(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进行统治)。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特权,比如“不更”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须承担的劳役,“公乘”具有出行时乘坐政府车辆的特权等等。平时生活的衣、食、住、行,生、婚、丧、祭等各方面享用标准都按照爵位严格划分。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,比如第五级“大夫”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。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,往往可以用“贬爵”来代替刑罚。而爵位也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亲属免除官府奴隶的身份,用一级爵位可以赎取一个沦为奴隶的亲属的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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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国的《军爵律》对于战功的计算与赏赐做了详尽的规定。比如规定士兵在战场上斩得敌军普通士兵的首级,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赋税。100人以下的作战编制单位如果能够斩敌33个首级,就计为“满功”,带队军官可以晋爵一级。大兵团在攻城战役中斩首8000级以上、在野战中斩首2000级以上,也计为“满功”,各级军官都晋爵一级,其中战功卓著者可以晋爵三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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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战国后期秦军几乎所向无敌的情况来看,这套激励机制还是相当有效。到了秦末战争期间,各方基本都采用这套制度。刘邦的汉军在战争期间大量授予军功爵位,但是这些有爵位者的社会评价和实际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,以至于刘邦在战争结束后特意要发布文告,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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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他的儿子汉文帝刘恒接受文臣贾谊建议,允许百姓出粮买爵位来增加政府收入。后来的很多皇帝更进一步,经常为了某项政治目的而宣布“赐天下民爵一级”,甚至赐民爵二级、三级,于是爵位与军功不再有必然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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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后各代不再有类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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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武帝为了推进对匈奴的战争,另行设计一套17级“武功爵”,名义上是奖赏作战勇敢的将士,但实际上却和原来的爵位一样可以卖钱。现在只知道从低到高有“造士”、“闲舆士”、“良士”、“元戎士”、“官首”、“秉铎”、“千夫”、“乐卿”、“执戎”、“左庶长”、“军卫”等等名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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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以后由于社会所看重的是职官,再赏赐爵位没有激励意义。于是北朝的北周设置“勋官”制度,对于有战功的将士赏给一个名义上的官位。这一制度被隋唐五代以及两宋沿袭,北周有“上开府仪同三司”、“开府仪同三司”、“上仪同三司”、“仪同三司”等11级。隋文帝改为“上柱国”、“柱国”、“上大将军”、“大将军”、“上开府仪同三司”、“开府仪同三司”,“上仪同三司”、“仪同三司”,“大都督”、“帅都督”、“都督”11级,官阶等级从正二品至七品,得勋者不可直接正式担任官职,但可以享受相应的官职的特权(比实际官员略减几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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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勋官名称与实际官职相同的很多,容易混淆。于是隋炀帝再改为左光禄大夫、右光禄大夫、金紫光禄大夫、银青光禄大夫、正议大夫、朝请大夫、朝散大夫、建节奋武尉、宣惠尉、绥德尉、怀仁尉、守义尉、奉诚尉、立信尉,正二品至从九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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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确立上柱国、柱国、上大将军(后改上护军)、大将军(护军)、上轻车都尉、轻车都尉、上骑都尉、骑都尉、骁骑尉、飞骑尉、云骑尉、武骑尉,12等,正二品至从七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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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被五代以及宋朝沿袭,不过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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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入主中原也有同样制度,勋官10阶:上柱国、柱国、上护军、护军、上轻车都尉、轻车都尉、上骑都尉、骑都尉、骁骑尉、飞骑尉,正一品至从五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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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恢复唐宋制度,名称略有不同,仍为12级:左柱国、右柱国、柱国、上护军、护军、上轻车都尉、轻车都尉、上骑都尉、骑都尉、骁骑尉、飞骑尉、云骑尉、武骑尉,正一品至从六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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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勋官作为奖赏军功的手段到了以后很少有激励效果,因为勋官并没有什么实际待遇。每当战情吃紧,朝廷往往不得不直接给有战功者封职事官(有实际权力的官职)。唐朝安史之乱爆发后,勋官之外还滥发职事官的“告身”,吏部、兵部特设91名“写急书告身官”,日夜不停地书写“告身”,每年发出去的告身有10万件,即使这样也没有能够有效地提高官军士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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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了这个告身后只能按照这个级别摆谱,没有任何的国家俸禄可拿,因为中国古代的俸禄是严格按照"岗位"(官缺)来发的,要当官就要自己花路费上京,排队等待上岗,一等几年,不是常人能够忍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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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宋初期,朝廷也只能给将士滥发官照作为奖赏,发出去的官照成千上万。以至于当时军队中有的队号为“武功队”,全队士兵至少都是“武功郎”(正七品武官)、“武功大夫”(从七品武官)的级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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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入关,不再有勋官制度,改为直接奖赏“功牌”,和今天的奖状相似,仍然仿照官阶,从五品以下各分等级。有了几品的功牌,平时就可以摆几品官的谱,坐8人抬的官轿,出行时可以按照品级鸣锣开道,只是都必须自费,国家只给一张纸允许你摆谱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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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有一个奖赏的办法就是直接授给官职,比如“军前效力补总兵”。每一次战役后,领军将领都可以“保举”部下为官。起先的比例是不得超过全体将士的5%,后来逐步提高,到太平天国战争时,有的时候会达到15%,甚至30%。曾国藩曾企图将湘军的保举比例限定在14%以下,但是往往被突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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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朝廷没有这么多的武官官缺(职位),得到官职的人要自费到兵部报到候补实际官缺,当战争规模很大、赏赐的军功官职会成千上万,候补官要等很久很久也难以补上缺,最后连回家路费也没有。比如清末湘、淮军将士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中得到各类武官官衔的有十几万,而朝廷武官官缺编制却是固定的13000个左右,很多退伍的将士既没有上京参加铨选的旅费,又没有文化,明知道自己不可能补上实缺,只好拿了“官照”贱卖换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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靠提高社会等级身份的犒赏军功的办法效力有限,还需要其他的激励手段。《木兰辞》中说花木兰屡立战功,“策勋十二转,赏赐百千强”,12转的勋官既然意思不大,就主要靠百千强(强即“镪”,铜钱)的赏赐。看来北朝时期已开始向将士发放现金来奖励战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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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来将这办法大加发挥的是实行雇佣兵制的宋朝。宋朝有专门的法律《赏格》,明码标价。禁军将士:第一等,绢10匹、钱10贯;第二等,绢7匹、钱8贯;第三等,绢5匹、钱5贯;第四等,绢3匹、钱3贯;第五等,绢1匹、钱3贯。蕃兵、义勇、弓手:第一等,绢10匹;第二等,绢8匹;第三等,钱10贯;第四等,钱5贯;第五等,钱3贯。一般战场斩敌一首级,为第四等,以上依次类推。高级军官(副指挥使以上)受轻伤,赏5匹绢;重伤,赏7匹绢。基层军官(副都头以上)重伤5匹、轻伤3匹。“长行”士兵重伤3匹,轻伤2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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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明码标价的办法在以后各朝代也都流行。比如清朝的绿营兵也将战功分为三等,一等赏银5两,二等赏银3两,三等赏银1两。特等的战功按照具体情况给赏,比如攻城时最先登上城头、冲进城内的,赏银250两;野战时首先冲破敌阵的,赏银50两;夺得敌方船只一艘的,赏银100两;如此等等。阵亡的普通士兵,步兵50两,马兵70两,杂丁20两;军官阵亡的,从提督的800两递减至把总的100两。作战受伤的赏银从50两到30两不等。以后的湘、淮军都按照这一制度略加修改形成一套奖赏军功的赏格。
作者:
keviny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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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2-3 20:59
标题:
5、“军法从事”
5、“军法从事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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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史记》记载,春秋末年的时候,吴国国王阖庐看了孙武所著的13篇兵书后非常欣赏,邀请孙武来吴国。但是孙武到了吴国他又不太相信,要孙武当场训练王宫中的180名美女作为试验。孙武把这些宫女分为两队,任命两个吴王的宠姬为队长,于是发给武器,进行队列操练。他说明了纪律后,设立斧钺,“三令五申”后擂鼓指挥,可是那些宫女却哈哈大笑。孙武说:“約束不明,申令不熟,將之罪也。”再次三令五申后,重新擂鼓发令,宫女们依旧嘻嘻哈哈。孙武说:“现在纪律已经说明了,仍然不服从命令,是吏士之罪。”将两个队长抓起来准备处刑。吴王在高台上见了,赶紧派使者来传令,说:“寡人已经知道将军能用兵了。寡人没有这两位美姬食不甘味,请停止处刑。”孙武却说:“我既然已经受命为将军,将在军,君命有所不受。”仍然将这两个队长斩首示众。又选了两个宫女当队长,重新发令。这次宫女们都乖乖地执行命令,队形严整。于是孙武要使者去报告吴王,“现在这支部队已训练成功,大王就是命令她们去赴汤蹈火也会执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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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故事很能说明中国古代军法的特点。维持战场纪律是靠大量使用死刑来实现的,所以在俗谚中“军法从事”一般就是指要砍头为代价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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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经典记载夏、商、周三代历史的《尚书》中,夏朝第一个国王启在甘作战时的誓词《甘誓》、商朝第一代国王成汤的《汤誓》、西周第一代国王周武王的《牧誓》,几乎都规定战场上作战不努力的将士都要处死刑,并且还要连带处罚其家属。“不用命”的将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“社坛”被公开处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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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其他的史籍记载,春秋时期战场上的逃兵、作战不努力者被处死后的尸体还不得葬入家族墓地,这在当时或许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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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《尉缭子》。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,甚至说:“善之用兵者,能杀士卒之半;其次杀其什三,其下杀其十一。能杀其半者,威加海内;杀其什三者,力加诸侯;杀其十一者,令行士卒。”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%的,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,令行禁止。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;其次是要使士兵“什伍相联”,互相保证,有罪连坐;最后要使将领能够立威,有处罚士兵的全权,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。《勒卒令》篇说,军阵中以金、鼓、铎、旗为指挥信号,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,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,与敌军交战;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,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;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;看军旗的方向前进,旗左即左,旗右即右。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死刑,在阵中喧哗的要处死刑。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,说明作战不努力,士兵要全部处死。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、伤、俘对方同级军官的,全部士兵处死,并连坐家属。而如果主将战死,部下带500兵以上的军官都要处死,卫队也全部处死,士兵有战功的降级,无战功的罚戍边3年。带领千人以上的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,为“国贼”,本人处死,暴尸示众,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,并发掘其祖坟;带领百人以上的军官有这样行为的,是“军贼”,同样要处死、抄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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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尉缭子》的说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普遍性。著名的《孙子兵法》虽然没有正面接触到军法问题,但也强调“兵置于死地而后生”,表现对于士兵生命的冷酷态度。另一部《孙膑兵法》也有一篇叫《杀士》,其内容虽已亡佚,不过其标题与《尉缭子》说法相近。这些兵家著作所言军法或许应当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不是很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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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广泛使用死刑外,当时军法其他的处罚方法还有鞭打和“贯耳”(用箭矢穿刺违纪者的耳朵)。《左传》记载公元前633年,楚国准备围攻宋国,先进行了大规模的会操,统帅子文主持的会操,进行了半天,没有杀一个人。以后楚国更换统帅,由子玉再次组织会操,进行了一整天,鞭打了7个人,“贯三人耳”。楚国贵族为军队出发而为子文举办宴会庆贺。有个叫蔿贾的年轻贵族晚到,到了也不表示庆贺。子文很奇怪,就问他为什么?蔿贾说:“我不知道有什么可以庆贺的。您将指挥权转交给子玉,要求他平定国家,他只是平定国内,将来要在国外失败。他的失败是由于您的举荐,您的举荐要败国,有什么好庆贺的?子玉这人刚而无礼,不可以治民,超过300乘的军队他就带不回来,等他回来以后再庆贺也不迟。”果然第二年子玉违抗楚王要他撤退的命令,指挥楚军在城濮和晋文公亲自率领的晋军会战,结果打了败仗。楚王大怒,暗示子玉自杀以承担责任。子玉只好自杀。从《左传》这段记载来看,显然作者对当时残酷的军法持批评态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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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当时的军队已经广泛实行连坐法。如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的《军爵律》规定,伍中有1个士兵逃亡的,其余4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(如有战功斩敌1首可以免罪)。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,被认为是维持军纪的有效手段,被当时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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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存的一些汉代军法来看,仍然保留春秋战国以来的传统。比如“乏军兴”(提供出征军用物资有短少)是当时最重的罪名之一,要处以“腰斩”。而未得到皇帝发出的兵符就调动军队的,也是斩罪。大敌当前,指挥官没有及时出击,为“逗留不进”罪,也是死刑。著名的探险家张骞在回到国内后就曾因这个罪名而被判死刑,好在汉武帝允许他出钱财赎罪。另外一个重罪是战场投降敌人,本人要处死,家属要连坐。比如李陵投降后,其家属被全部处死。军队指挥官没有能够按照预定日期赶到战场为“失期”罪,也是处斩。飞将军李广在随大将军卫青出征匈奴时,因为向导带错路而迷失方向,“失期”被逮捕,他不愿受军法官审讯的侮辱,情愿自杀。损失将士过一定比例的指挥官为“亡士多”罪,也是死刑。虚报战功“盗增虏获”过一定比例也是死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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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存比较完整的早期军法原文是保留在《通典》等书中的曹魏《军中令》几条条文。基本与《尉缭子》所说的相近,比如也规定阵中喧哗者、不听旗鼓号令者都处斩。“伍中有不进者,伍长杀之;伍长不进,什长杀之;什长不进,都伯杀之。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,察违令不进者斩之。”一支部队受敌而另一支部队不及时救援,也要斩。追击时不得单兵独骑,违者罚金4两。在战斗中收取战利品者也要斩。另外在军队中不得随便张弓弩,违者“鞭二百”。军营中不得屠宰牲畜买卖,违者没收,带队军官“杖五十”。部队出军营时应擂鼓、张旗帜,出营3里后卷起旗帜;回营时再擂鼓、张旗帜,否则旗鼓手要“髡”(剃光头发胡子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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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世的军法都保持曹魏《军中令》的面貌。唐朝法典《唐律疏议》算是古代最为宽简的法典,但是其中有关军事的《擅兴律》仍然保留相当多的死刑。擅自发兵千人以上为绞刑(10人以上徒一年,以上递加);“乏军兴”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,都要斩;出征军人稽留3日以上就是斩罪;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将,斩;作战时未派出斥候导致失败的,也是斩;临阵先退、抛弃武器、任意杀死投降者,都是斩罪;出征逃亡15日以上就是绞罪,如果是已上前线又逃亡的,就是斩罪。不过原来北朝的北齐法律将“降”作为“重罪十条”之一,《唐律疏议》对此倒没有特别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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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末以后军阀混战,后周以严行军法而逐渐组建起军纪严明的军队。当赵匡胤还是后周将领时,有一次在六合激战,他站在阵后督战,用剑在他认为作战不努力的士兵斗笠上戳上印记,战后检查士兵斗笠,有记号的数十名士兵全部当场处斩。以此造成士兵对军法的畏惧,使他所带领的部队成为精锐部队。当了皇帝后,赵匡胤特意颁布“阶级法”,强调军官对于下级官兵的生杀大权,敢有顶撞长官、不服从命令的“上军”(军俸最高的士兵)当场处死,“下军”及厢军徒三年,偶犯的各减二等。并将这个法令作为传家宝,要以后各代皇帝代代相传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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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武经总要》所载72条北宋军法大多是战场纪律,也保持着春秋战国以来的一贯风格。比如临战未等命令就冲入敌阵的要斩,在射程以外就发射弓弩的要斩,而在命令射击时多射或少射、抛弃箭矢的也要斩,箭矢已上弦还回头张望的也要斩。在扎营后不从正门回营的,就要处斩。部队如果在战场上丧失了本队的旗帜、鼓号的,全部处斩(而古代罗马军队在相同情况下,实行所谓“什一法”,士兵报数后,逢十抽一处斩首,撤消该部队番号,剩余士兵分散编入其他部队,这已被认为是最严酷的军法)。对于士兵扰民的处罚也很重,规定即使破敌有功,只要有“掘冢烧舍、掠取资财”,仍要处斩。与军队驻地附近妇女通奸、或将妇女带入军营的,都要处斩。对于一般的违反纪律行为都要责打军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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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明清时期朝廷颁布的法典都有专门的“军律”或“兵律”篇目,基本仍然继承这些传统,不过有些罪名的处罚略有减轻。比如明清律中的擅调官军罪,不过处以充军。原来的“乏军兴”,改为“失误军事”,处杖一百,造成失误军机的才处死刑。“从军征讨”而逃亡的,初犯杖一百,再犯处绞。也有些更为详细,比如有“飞报军情”的规定,失误军机的要处死刑。士兵在已平定地区掳掠的“皆斩”。官员将领“激变良民”,失陷城池的,处斩。此外清朝还曾订立一些专门的军事法规,如“行军简明纪律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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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,在其所著的军事著作里并不一味主张重刑。他认为军队中要“严赏罚”,不过对于士兵平时一般过错,他都要求初犯、再犯予以警告,三犯之徒才予以严惩。责打军棍以5下为度,视情节增减。主要贯彻责打的严肃性,必定要召集全队,说明理由,重重责打,而不必过多责打。另外他主张“详责成”,所有的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。管5人的,属下1人有犯就要连坐;管20人以上的,属下2人有犯就要连坐;管60人以上的,属下6人有犯就要连坐;管百人以上,10人有犯必要连坐;管300人以上的,20人有犯,必定连坐;至管1万人的,属下500人有犯,就要连坐。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,如有逃兵,一队中“一半送监”,其余一半进行缉拿,都要革去“月粮”。1年未抓获的,全队发往边防巡哨3年。本伍的士兵捆打后仍然服役,但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。对于士兵酗酒斗殴、破坏百姓田地庐舍,“贯耳游营”;奸淫妇女、偷盗财物的,就要“军法示众”。同队有士兵揭发的,全体不必连坐,如果无人揭发,就要全队连坐。这些都是他带兵训练时拟定的制度,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、淮军继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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